烟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烟台市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年04月17日 10:51

烟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烟台市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有关单位:

《烟台市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烟台市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健全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人才服务水平,推动我市新一轮改革开放和率先发展,根据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解放思想、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聚焦解决高层次人才在工作、学习、生活中普遍关心关注或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提供各项便利条件,最大程度地满足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努力营造高层次人才舒心生活、安心工作、专心发展的适宜环境。

第三条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坚持统一规范、分工合作、及时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隶属或属地关系,做好相应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四条  建立烟台优才卡制度。持有优才卡的高层次人才 (以下简称“持卡人”)享受相关配套服务。持有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卡并符合烟台优才卡条件的,在享受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绿色通道服务的基础上,可享受本办法中的相关配套服务,但相同服务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持卡人主要是指获得(入选)市级以上党委、政府主办的人才奖项、人才荣誉称号和人才工程并在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其他急需紧缺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也可申领优才卡。

持卡人一般须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烟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职在岗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柔性引进人才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务合同或工作(服务)协议,每年累计在烟工作3个月以上;工作目标明确,并能够做出实质性贡献。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六条  住房保障

根据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或建设一批高层次人才保障房源,进一步做好无自有住房的持卡人在我市创新创业期间的住房保障。主要采取以下几种途径:

(一)有条件的县市区或用人单位可通过清理腾退、多方筹措一批公管房、建设人才公寓或购买(租赁)商品住房等渠道,采取免费或廉租的形式为持卡人提供周转性住房。其中,政府提供的周转性住房可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二)有条件的县市区或用人单位也可以建设限价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按照“限销售对象、限房屋售价、定建设标准、定套型面积”的原则,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有关部门积极予以支持并提供相关便利措施。

(三)没有条件提供周转性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县市区或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通过货币补贴的形式给予持卡人住房保障。

(四)筹建烟台市级人才公寓,方便持卡人在基层工作、在中心区生活。

(五)持卡人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为其办理产权登记和发证手续。外籍持卡人购买首套自用商品住房的,享受我市居民同等信贷、税收等政策。

持卡人已享受过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含入选烟台市“双百计划”的人选和团队成员),不重复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夫妻两人同为持卡人的,仅可以一人名义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七条  户口登记

(一)非烟台户籍的持卡人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或愿意放弃外国国籍在我市申请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的,可凭优才卡及有关材料申请落户我市。

(二)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落户的持卡人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自有合法房屋、用工单位集体户口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设立的高层次人才公共集体户统一管理。(三)符合来烟落户条件,持卡人及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不迁户籍的,可凭优才卡及有关材料向公安户籍部门申办居住证,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本人及随行家属均可享受本市居民相关待遇。

第八条  居(停)留与出入境

(一)外籍持卡人属于经公安部批准的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引进人才的,可申请换发5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天的R字签证。

(二)对符合条件的外籍持卡人,优先为其本人及其随行外国籍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凭证在我市居留和工作。对不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根据本人情况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相应的签证和居(停)留便利措施。

(三)对符合条件的外籍持卡人,取消来烟工作许可的年龄上限,并可根据其本人需要,凭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本人护照等有关材料,签发25年有效的外国专家证。外籍持卡人可持外国专家证办理相应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第九条  配偶安置

(一)持卡人随行配偶安置,按照其原工作单位性质、本人身份及职务基本对口的原则尽量推荐安排在相应单位工作。涉及人员编制问题由相应编制管理部门统筹解决。

(二)经组织推荐后,个人仍无法实现就业的,统一纳入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多渠道帮助推荐就业岗位、提供免费就业服务,人事档案可免费挂靠所在地政府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

(三)鼓励用人单位为持卡人配偶妥善安排工作。暂时未就业的,未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可参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条  子女入园就学

(一)持卡人子女入园,可按意愿,优先选择公办或普惠性优质民办幼儿园。

(二)持卡人子女愿意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属地(其户籍地或工作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意愿和本地教育资源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三)持卡人子女在我市参加普通高中升学考试的,可根据考试分数在户籍地或工作所在地选择入学。

(四)持卡人子女因父母工作调动或户籍迁移,需跨省、市、县(市、区)转学的,按照相关规定优先安排。

持卡人子女凭父母优才卡可享受入园、就学(含入学、转学、升学)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与休养考察

(一)持卡人的医疗保健工作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开展。符合市直保健证办理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卫生计生委按规定办理市直保健证,持卡人凭证可到市直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原渠道解决。(二)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会外语、懂专业的工作人员提供诊疗咨询服务。

(三)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可每年为持卡人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建立持卡人电子健康档案,并可组织持卡人进行休养考察。

第十二条  编制与薪酬管理

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持卡人到事业单位工作,可在用人单位编制员额内直接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已满编超编的,可先使用事业单位精简压缩等方式收回的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其薪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定与岗位聘用

(一)积极协助持卡人参评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持卡的海外人才,参评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时,可按规定办理外语和计算机免试;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二)持卡人获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和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对符合条件的全职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持卡人申请办理聘任手续时,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可根据资格条件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再由岗位主管部门予以确认或追加,也可申请特设岗位给予解决,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服务

(一)持卡人可按规定在我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我市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用人单位可按持卡人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二)持卡人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三)持卡人购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持卡人未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也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四)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持卡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我市租赁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第十五条  项目与科研服务

(一)优先推荐持卡人及所在单位申报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人才项目等。

(二)鼓励持卡人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烟台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项目。

(三)对具备条件的持卡人及其团队所在单位,积极帮助申报市级以上人才工程;申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及其它新型研发组织等。

(四)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持卡人需要借助市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对其使用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五)有关部门积极提供项目申报和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导师与服务专员支持

根据持卡人及所在单位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创新创业导师、服务专员服务。在项目报批、企业管理、融资股改、市场拓展、人才招聘等方面提供精准服务,帮助其突破成长瓶颈。优先选聘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纳入我市创新创业导师库。

第十七条  畅通人才发挥作用渠道

(一)重点推荐持卡人到在烟高校或科研院所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客座)教授或研究员等职务;支持在烟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到持卡人所在单位以转让、许可或技术入股的方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二)优先提名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持卡人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以及政府顾问等,发挥其在政府重要规划、重大经济和社会事业项目中的咨询、论证和决策参谋作用。

(三)持卡人可优先加入市级高层次人才社团组织;参加各类研讨会、学术讲座、科技沙龙、专题报告等活动。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联系专家

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密切与持卡人的联系,拓宽建言献策渠道,认真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了解其工作、生活和学习情况,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发挥人才发展形势研判、决策参考、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引进等作用。

第十九条  其它相关服务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二)免费游览政府投资的景区、博物馆等,并可享受烟台市民休闲护照相关待遇。

(三)免费在我市公立图书馆借()阅相关图书资料。

(四)免费订阅《烟台日报》。

(五)持卡人在办理社会保险和工商业务时,有关部门单位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持卡人及所在单位的实际需求,择优推荐相关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六)税务、海关、金融等服务参照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上述服务事项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其中,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可采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政策,持卡人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应积极予以协助办理。

第四章服务方式

第二十一条  优才卡管理

(一)优才卡由高层次人才本人申领,限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二)优才卡有效期最长3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期满仍符合条件者可提前1个月重新申报、换领新卡。持卡人遗失优才卡或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挂失补领或变更换领新卡手续。

(三)持卡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劳务合同或工作(服务)协议终止、解除的,用人单位、持卡人应及时报备并退回优才卡;持卡人不遵守用卡规定或遇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发卡部门收回、注销该优才卡。优才卡被收回、注销后,原持卡人不再享受本办法相关配套服务。

(四)优才卡由烟台市民卡管理中心在市民卡的基础上设计制作。优才卡涵盖市民卡的全部功能,并与市民卡同步拓展使用领域和范围。建立持卡人数据库,方便相关单位对照核查。

第二十二条  “一个窗口”和“绿色通道”服务

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

(一)按照“一口受理、联合预审、集中反馈、专员办理”的方式,坚持首接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为持卡人提供“一站式”服务。“一口受理”是指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集中受理持卡人递交的相关申请资料;“联合预审”是指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将相关材料传送至有关责任部门单位,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将预审意见反馈给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集中反馈”是指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汇总有关责任部门单位预审意见,将预审结果一次性反馈给持卡人,持卡人根据反馈意见一次性补齐相关材料;“专员办理”是指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代持优才卡和相关材料,到有关责任部门单位(窗口)办理相关手续,确需持卡人本人一同到场的提前告知持卡人。

(二)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主要为持卡人提供以下便捷服务:

1.办理优才卡申请人资格初审、核准、发放、挂失、补(换)发、注销等业务。

2.设立专线服务电话,提供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奖励、服务政策咨询,受理服务诉求;搭建高层次人才信息化服务平台,方便人才查询、办事和监督。

3.指导各县市区及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及时落实相关服务待遇,协调解决持卡人在工作学习生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窗口)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持卡人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持卡人或所在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通过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抓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及司法局、旅游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根据本办法和各自职责分工,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做好相应工作。各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相应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牵头制定并发布优才卡服务指南,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和健全与各县市区、市直有关责任部门单位之间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督办考核制度。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各县市区、市直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落实相关配套服务政策,检查指导人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督办服务工作的具体事项,适时开展人才服务工作满意度调查。人才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全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优才卡有效期未满的,执行到期满为止。

烟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5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