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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网络安全工程初中级职称考试规定》和《山东省网络安全工程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_鲁网办发〔2024〕12号

2024年07月08日 09:48  点击:[]

关于印发《山东省网络安全工程初中级职称考试规定》和《山东省网络安全工程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鲁网办发〔2024〕12号


各市党委网信办、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网络安全工程初中级职称考试规定》和《山东省网络安全工程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28日


 

山东省网络安全工程初中级职称

考试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网络安全工程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网络生态建设与治理、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以下简称“本领域”)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网络生态建设与治理方向,主要包括从事网络信息生产、传播、评论、引导,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急处置,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研判、处置,以及网络文明建设、网络意识形态研究、互联网治理法律法规研究、行业标准研究、成果转化推广等相关工作。

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方向,主要包括从事网络安全技术研发、生产、应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数据安全治理与防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技术体系规划建设、安全运维、服务保障,以及技术研究、标准规范编制、成果转化推广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网络安全工程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工程师)评价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参加考试且达到合格标准即获得网络安全工程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  参加网络安全工程职称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3.热爱本职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规定申报年限内(从报考年度向前起算)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五条  参加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领域相关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领域相关工作满3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领域相关工作满5年。


 

第六条  参加中级职称(工程师)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领域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领域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领域相关工作满7年。


 

第七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参加职称考试。


 

第八条  网络安全工程职称考试由中共山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

中共山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考试大纲拟定发布、命审题、考试组织等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大纲审定、考试工作督导检查、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公布等工作。


 

第九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  网络安全工程职称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初级、中级职称均分设网络生态建设与治理、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两个方向,各考试一个科目。考试合格者,由中共山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取得网络安全工程职称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从事本领域相关工作年限截止时间为考试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山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原《关于印发<山东省网络安全工程初中级职称考试规定(试行)>和<山东省网络安全工程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网办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网络安全工程高级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网络安全工程技术人才,培养高素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网络生态建设与治理、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网络生态建设与治理方向,主要包括从事网络信息生产、传播、评论、引导,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急处置,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研判、处置,以及网络文明建设、网络意识形态研究、互联网治理法律法规研究、行业标准研究、成果转化推广等相关工作。

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方向,主要包括从事网络安全技术研发、生产、应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数据安全治理与防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技术体系规划建设、安全运维、服务保障,以及技术研究、标准规范编制、成果转化推广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网络安全工程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的网络作品、分析报告、技术报告、标准规范、项目(课题)成果、专利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和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第七条  热爱本职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九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学历资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领域相关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领域相关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领域相关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四章  专业能力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专业能力:

1.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练运用相关标准规范,掌握本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领域前沿技术发展的能力。

2.长期从事本领域相关工作,具有较扎实的实践功底,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够解决网络生态建设与治理、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工作业绩突出。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二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专业能力: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全面掌握本领域国内外前沿技术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领域前沿技术发展的能力。

2.长期从事本领域相关工作,具有深厚扎实的实践功底,能够解决网络生态建设与治理、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工作业绩卓著。

3.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重大理论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五章  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网络生态建设与治理方向高级工程师职称,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前3位完成人,参与制作2部以上正能量网络作品,且单部作品阅读量(播放量)达10万次以上(不累计计算)。

2.作为前5位完成人,撰写、制作的网络作品,获得省级新闻类、网络宣传评论类、网络举报辟谣类等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得全国性新闻类、网络宣传评论类、网络举报辟谣类等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入选中国正能量网络精品作品、“好评中国”网络评论大赛优秀作品或中国互联网辟谣优秀作品等。

3.因本领域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参与网络主题宣传活动、重大会议活动服务保障、网络生态治理等工作,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部门认可2次以上。

4.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撰写的本领域学术报告、研究报告、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等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应用;或市级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3位完成人,参与撰写的本领域学术报告、研究报告、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等获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应用。

5.参与制(修)订本领域省级以上发展规划、标准指南、制度规范等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制(修)订本领域市级发展规划、标准指南、制度规范等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6.凭本领域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类、科学技术类奖项;或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完成本领域项目(课题),具有一定创新性,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应用或推广;或市级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3位完成人,参与完成本领域项目(课题),具有一定创新性,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应用或推广。

7.作为前5位完成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译著)1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3万字;或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中,作为授课讲师面向全省或全国范围讲授本领域课程6学时以上。


 

第十四条  申报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方向高级工程师职称,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省级以上网络安全类竞赛中获个人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主持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工程项目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实施工作;或主持解决本领域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效果,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2.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研制开发的本领域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系统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作为前5位完成人获本领域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作为第1位完成人获本领域实用新型专利2件以上,且已推广应用,取得较高经济或社会效益。

3.因本领域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参与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重大会议活动服务保障等工作,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部门认可2次以上。

4.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撰写的本领域学术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调研报告等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应用;或市级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3位完成人,参与撰写的本领域学术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调研报告等获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应用。

5.参与制(修)订本领域省级以上发展规划、标准指南、制度规范等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制(修)订本领域市级以上发展规划、标准指南、制度规范等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6.凭本领域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类、社会科学类奖项;或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完成本领域项目(课题),具有一定创新性,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应用或推广;或市级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3位完成人,参与完成本领域项目(课题),具有一定创新性,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应用或推广。

7.作为前5位完成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译著)1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3万字;或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中,作为授课讲师面向全省或全国范围讲授本领域课程6学时以上。


 

第十五条  申报网络生态建设与治理方向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撰写、制作的网络作品,获得省级新闻类、网络宣传评论类、网络举报辟谣类等二等奖以上奖项,或获得全国性新闻类、网络宣传评论类、网络举报辟谣类等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入选中国正能量网络精品作品、“好评中国”网络评论大赛优秀作品、中国互联网辟谣优秀作品等。

2.因本领域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3.主持撰写的本领域学术报告、研究报告、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等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应用。

4.作为前3位完成人,参与制(修)订本领域省级以上发展规划、标准指南、制度规范等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主持制(修)订本领域市级发展规划、标准指南、制度规范等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作为前3位完成人,凭本领域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类、科学技术类奖项;或主持完成本领域项目(课题),具有一定创新性,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应用或推广。

6.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合计撰写或翻译不少于10万字;或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中,作为授课讲师面向全省或全国范围讲授本领域课程12学时以上。


 

第十六条  申报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方向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研制开发的本领域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系统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作为第1位完成人获本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作为前3位完成人获本领域已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且已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2.因本领域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3.主持撰写的本领域学术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调研报告等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应用。

4.作为前3位完成人,参与制(修)订本领域省级以上发展规划、标准指南、制度规范等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主持制(修)订本领域市级以上发展规划、标准指南、制度规范等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作为前3位完成人,凭本领域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类、社会科学类奖项;或主持完成本领域项目(课题),具有一定创新性,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应用或推广。

6.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合计撰写或翻译不少于10万字;或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中,作为授课讲师面向全省或全国范围讲授本领域课程12学时以上。


 

第六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由2名本领域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网络安全工程高级职称。

1.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二章所列基本条件,且满足第四章所列相应专业能力条件、第五章所列相应业绩成果条件。

2.一般应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本领域相关工作满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且至少有2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网络安全类竞赛中获个人一等奖以上奖项;或作为前3位完成人,凭本领域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类、社会科学类奖项。

2.主持撰写、制作的网络作品,获得省级新闻类、网络宣传评论类、网络举报辟谣类等一等奖以上奖项,或获得全国性新闻类、网络宣传评论类、网络举报辟谣类等二等奖以上奖项。

3.主持撰写的本领域学术报告、研究报告、分析报告、技术报告、调研报告等2项以上,均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应用。

4.作为前3位完成人,凭本领域专利获省级以上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合计撰写或翻译不少于10万字。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前5位完成人,凭本领域成果获国家级科学技术类、社会科学类奖项;或作为第1位完成人,凭本领域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类、社会科学类奖项。

2.主持撰写、制作的网络作品,获得全国性新闻类、网络宣传评论类、网络举报辟谣类等一等奖以上奖项。

3.主持撰写的本领域学术报告、研究报告、分析报告、技术报告、调研报告等3项以上,均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应用。

4.作为前3位完成人,凭本领域专利获国家专利金奖、银奖。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业绩成果获得时间、学历学位取得时间等截止到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计算申报年限时,须扣除间断工龄和全脱产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二十二条  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本领域相关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申报高级职称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关业绩成果不得重复使用。申报材料不能直接反映本人工作量、实际贡献及所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领域”指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

2.凡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数量级。

3.“省(部)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国家各部委;“市(厅)级”指行政区划为设区的市党委政府,省级党政机关厅级部门;“省级”指行政区划的省,“市级”指设区的市。

4.“主持”指该项目(课题)、专利、奖项、作品等的总负责人,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应排名第1位。

5.“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6.“正能量网络作品”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社会认同、影响广泛的网络作品。

7.“认可”包括但不限于领导肯定性批示、通报表扬、工作会议典型发言、报告列举、经验推广、鉴定证明等。

8.“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学术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在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刊物发表的论文仅供参考,不作为业绩达标条件。

9.“学术期刊”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

10.“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EI、SCI、SSCI收录的论文与核心期刊论文同等待遇。

11.“著作(译著)”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须有ISBN统一书号。其学术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资料手册、文章汇编、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等不在此列。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由中共山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原《关于印发<山东省网络安全工程初中级职称考试规定(试行)>和<山东省网络安全工程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网办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开展2024年度山东省网络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考试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2024年度山东省大数据工程专业职称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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