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发〔2008〕71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工作,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个别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须根据国家规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二、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应在核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额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执行确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
三、专业技术岗位兼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附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其中事业单位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任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经审批同意兼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被聘用后由单位人事机构报审批机关备案。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工作,政策性强,要求严格,各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抓好落实,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有效实施。
附件:(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 东 省 人 事 厅
二○○八年十月九日